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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0页(482字)

对能引起财物燃烧毁损、人员伤亡的货物的管理。

根据我国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可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10类。船舶或车辆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或陆地地面。《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适用于我国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装运的船舶及人员,由港务监督负责监督管理。危险货物载运船进港3天前应通报港监,危险货物装卸须办理申报、检验、核准等手续,在指定地点、泊位进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适用于一切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危险货物运输应有合格的包装、标志,车辆及设备应符合技术要求,托运、承运和交接应加强安全管理,运输、装卸、保管应加强消防、劳动防护及医疗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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