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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7页(487字)

1983年铁道部发布。

共8章41条。主要内容:(1)铁道部按年编制全路运输收入计划,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下达的计划和本年客货运输任务和上年完成情况,编制收入计划,层层落实。

(2)各级领导对运输收入的完整核收,及时上报负有全面责任。

(3)铁路的运杂费采用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算收款,发局审核列帐。

(4)各营业站应按业务量的大小和进款数量的多少,配备专职进款人员,实行帐款分管。(5)客货票据的格式和客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对站、段报送的票据报告表和收支单据,必须严格审核,做到正确无误。

(6)建立客货运服务基金制度,将站台票收入、送票费、行包保管费、货物和携带品暂存费、车站和列车附设的客货运服务事业的盈余等,用于新建和维修车站等有关设施。(7)铁路局、分局必须建立运输收入稽查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收入稽查人员,以稽查本局管辖范围内各站、段和运行中的客货列车。本规程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规程的执行,铁道部同时发布了《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和《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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