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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登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1页(401字)

又称形式审查制或不审查制。

是专利制度中与审查制对立的一种形式。实行专利登记制的国家,专利机关只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该项发明是否属于现行法规授予专利的范围进行审查,如符合上述要求即行登记,授予专利权。

目前大多数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少数欧洲国家采用登记制。

瑞士基本上采用登记制,但对部分发明采用审查制。

在部分英联邦国家中如加纳、来西亚、新加坡、坦桑尼亚、乌干达等国,采用一种特殊的登记制,即任何已在英国取得专利的专利权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一般是自英国专利颁发日起3年内)只要向这些国家的专利机构登记,就可以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权;一旦在英国的专利权期满、撤销或宣告无效,在这些国家的专利权也随之终止。以前美国、法国曾采用登记制,现已改用审查制。

实行登记制的专利,一般称为登记专利。由于不作实质性审查,故其专利的质量较差,纠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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