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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3页(270字)

1983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17日国家科委发布。

共7条。主要内容:(1)国务院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独立研究机构,须提出申请报告,征得所在地区同意后,报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2)新建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由申建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国家科委审批。自治州、市、县新建或调整独立研究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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