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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8页(353字)

1986年7月12日文化部发布。

共15条。主要内容:(1)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2)文物修缮工程的分类、审批程序、申报时的设计要求,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的审查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工程的审核资格,以及各类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等。(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其经费和建筑材料,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得移作它用。(4)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本地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使用情况,如果发现使用部门违反文物保护法及本办法规定时,有权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报请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经济制裁或停止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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