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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3页(329字)

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订的,共10章57条。主要内容:(1)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劣药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药品和配剂制剂。(2)经过审查符合药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后才准许生产、经营。(3)新药的试制、审批、投产由卫生行政管理部依法进行。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都得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严格执行。(5)违反本办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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