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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1页(626字)

1986年1月23日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2)凡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并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3)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科研单位用实现该项目的收入归还。

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4)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①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要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单位,其研究经费应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③从事医学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的研究单位,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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