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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7页(336字)

西方国家采用的以土地收益额为课税标准而征收的税。

土地收益的计算有四种:1.土地总收益法。即土地每年产生的全部收益,一年中收入多次均汇总课税。

2.土地纯收益法。

即总收益减去生产费用(如耕作费、种籽费、收获费和土地维持费)后的收益课税。

此法虽公平,但每年计算纯收益,既麻烦又不便征收。3.租赁价格法。即对土地租金收益征税,适用于实行土地租佃制度的国家,征收较为便利,但只对地主征收(不征佃户)易产生隐瞒漏税之弊。4.估定收益法。

以5年期的土地纯收入平均数确定其标准。如印度有些邦对农业耕地课征的土地税,过去曾将按平均价格计算的农作物毛收益作为课税标准,现改为以毛收益减去各项费用后的纯收益作为课税标准,高税率约为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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