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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7页(722字)

中国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

因这种土地划作“井”字形,故名。《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礼记》、《汉书》以及汉代经学家传注中都有详细记载,基本内容均与《孟子》相同,即古代土地为国家公有,由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商、周时代把耕地划为一定面积的方田,中间有沟渠、小道,看起来好象“井”字,所以后人叫它井田。周王朝规定:周天子把京畿以外的土地和奴隶,按不同等级分给各个诸候管治,靠近京城的田地,除天子的籍田以外,也按等级分给卿、大夫和士。各诸候国也以同样办法,把所管辖的土地分给境内各级的卿、大夫和士,然后,周天子向各诸候国征收一定的贡赋,诸候也向下属征收一定的赋税。

在井田制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和附着在土地上的奴隶都归周天子所有,各受封诸候和奴隶主虽然世袭,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周天子有权收回重新分配,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世卿世禄制”。由此可见,井田制既是奴隶制国家向下级分封土地和奴隶的标准,也是规定奴隶劳动量的单位,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分田制禄”。由于奴隶主贵族对奴隶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奴役,激起奴隶的逃亡或暴动,随着铁器和耕大量使用的结果,井田制更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鲁宣公十五年(前594)的“初税亩”,宣告井田制走向崩溃。

以后发展到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变法,“坏井田,开阡陌”,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井田制度才彻底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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