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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牌照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7页(489字)

对使用的车船征收的一种税。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为具有使用行为并在公共道路或通航地区行驶的车船。车辆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的船舶,只征收船舶吨税,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纳税义务人为车、船使用人。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按辆或按吨位,实行定额税率,按季征收。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可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其征收原则是: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

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吨位船舶。

对车辆采取有幅度的税额,由省、市、自治区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额,以适应各地交通运输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对船舶则规定统一的分级固定税额,以适应船舶航行长、流动性大的特点。征收期限规定按季征收,也可按半年或按年征收。

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暂不另行单独征收。因而征收范围只限于对个人和外侨使用的车船。1986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只限于对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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