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8页(178字)
又译为“回教徒税”和“沙里要税”。
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征收的伊斯兰教古兰经中规定的一种税,即富人每年都要拿出其财产的1/40向穷人布施,名叫“天科”,济贫之用。征税对象是事业、自由职业及不动产等的所得,无确切记帐的,以资产价额作征税对象。
信奉伊斯兰教的本国居民才缴纳这种税。对外国人不缴纳这种税而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