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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企业缴税办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2页(289字)

195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对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税收政策规定。

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利润额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收入额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部队、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得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交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缴,无存款者,限期补交。对欠交税款单位按日加收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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