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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马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7页(365字)

中国南宋时期王安石新法中,官府派民户养以供军用办法。

宋军马原置养马务,每岁自边州购马交养马务收养。天禧元年(1 01 7)以养马众多,刍粟消费很大,将一部分官马作价分派民户牧养。熙宁五年(1072),陆续废各牧马监(仅留河苑1处),行户马法,以各监现有官马分派民户牧养,不足之数自陕西购马选给,或给价由民自购。民户养马,可免缴折变缘纳钱(税名);派养马匹数,按各户资产多寡决定。

三等以上,10户为一保,四等以下,10户为一社,负责病毙补偿。保户马毙,由养马户独偿;社户马毙,由社人赔偿半数。

先试行于开封府,后推行于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等路。元丰七年(1084)更行保马法。

次年,哲宗嗣位后,因保守派官僚纷纷反对,保马法马户马法先后废除,乃置“牧马监”见“保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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