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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9页(396字)

税收用语。

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具体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应纳税额。例如,中国现行的产品税,对工业产品按销售价格,也就是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采购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格,也就是收购所支付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属于应纳税的自制产品,也就是中间产品,比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如重量、容积、面积等)为标准来计算应纳税额。中国现行税制采取从量计征的有盐税、烧油特别税、资源税中对原油征税以吨为计量单位,规定应纳税额。

产品税的大型电力“发电”,是以“千度”为计量单位规定应纳税额的;原煤、钢材、化肥、酒等以吨作为计税单位,卷烟以箱为计税单位。烟叶、茶叶以担为计税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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