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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税则目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98页(897字)

1950年12月15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会议所商定的税则商品分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有利于恢复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西欧国家感到有统一税则目录的需要,经多次酝酿,1950年在布鲁塞尔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和《海关征税货物估价公约》。上述第二个公约中的分类目录习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后多次修订,其较大的修订有1965、1972和1978年三次。1975年正式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

该目录共分21门、99章、1 097目,每项税目都有一个4位数字的编号。例如,第11门是“纺织品及其制品”,共包括14章,即第50-63章。

4位数中的前两位数是“章号”,后两位数是税目号,50-09即表示第50章第9项税目。目录中的商品一般是先按原料来源划分,再按加工程度划分而加以排列。

例如,第50-57章是纤维及其织品,税目号先是纤维、再是纱、最后是织物。

而加工程度更高或工艺更复杂的纺织品如服装等,便归入第58-63章内。根据上述公约,《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法定内容包括三部分:1.商品分类税目。2.“门”、“章”标题下的注释,具有法律效力,称法定注释。

例如,第74章(属第15门)注释1指明:税目号为74.04的铜板、片、带的厚度应超过0.15毫米,而归入74.05税号的铜、箔,其厚度不得超过0.15毫米,即以0.15毫米作为区分铜板、片、带与铜箔的法定标准。3.《分类目录的解释规则》在确定一种具体商品应归入哪一个税目时,应根据这一法定规则。

公约规定凡是采用上述目录的国家对门、章、目一律不得增减更改,以保证各国税则目录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但在目以下可酌情自行增添“支目”,订定税率,这不属于目录的法定内容,故各国可互有出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关税歧视留下了可能性。

目前,采用上述目录编制海关税则的共有148个国家和地区,若干重要的国际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在工作和有关的出版物中也采用上述目录。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则有自己的税则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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