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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分肥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8页(359字)

中国从1953年到1956年,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办法的一种俗称。

是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的一种形式。在中国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为调节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润,节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理国家、职工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利润采取了“四分肥”的分配办法。其具体内容是:1.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占利润总额的34.5%);2.企业的公积金(占利润总额的30%);3.职工福利奖金(占利润总额的1 5%);4.资方的股息红利,包括资方代理人的酬劳金(占利润总额的20.5%);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息红利再按公私股比例分配。

采取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停止实行“四马分肥”而对私股实行定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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