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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留利水平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77页(339字)

中国1983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时,国营企业上缴所得税后的利润,国家核定的留给企业的比例或数额。

国营工交企业的留利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企业1982年提取的利润留成、包干分成或企业基金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由财政部门逐级核定。国营商业企业的留利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采取由下而上逐级核定的办法。商业部直属企业总的留利额和留利水平,由财政部核定,地方商业企业总的留利额和留利水平,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核定,财政补助省和民族自治区,报财政部备案;京、津、沪三市和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省,还需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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