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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5页(488字)

1977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同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

主要内容有:1.凡属于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地方只能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处理减免税等问题。2.凡是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一种应税产品、某一行业减税、免税以及对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减免税,均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免税照顾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因自然灾害必须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对从事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运用税收加以限制的;对投机倒把活动,需要通过税收进行打击的,可由省、市、自治区批准。4.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由自治区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5.为严肃财经纪律,正确贯彻税收政策,重申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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