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股息抵免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05页(328字)
西方国家试图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以消除或减轻重复课征及股息的额外税负的一种方法。
该法的要点是允许股东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中抵免掉一部分所收到的股息。美国于1954年开始实行“收到股息抵免法”。
在实行中,允许在第一个1 00美元股息不计入毛所得外,剩下的所收到的股息的4%可予以抵免。
这一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股息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此方法对公司额外税负的减轻程度在不同纳税阶层中是不同的。收入越高的纳税人,虽然其额外税负本来就轻,而被收到股息抵免法所减轻的幅度却越大,相反,对于税率为零的纳税人,抵免就变得无意义。该法进一步增加了公司所得税额外税负的累退性。美国于1963年停止使用“收到股息抵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