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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0页(472字)

中国宋朝王安石新法之一。

是仿汉朝桑弘唐朝刘晏所行而加以变通的均输法。宋代赋役极重,所征部分实物常非当地所产,需用高价购置输纳。

且各地不顾年成丰歉,照陈规收税,使平民深感痛苦,商贾获取暴利。

北宋初年,除征收赋税外,还在东南的江、浙、荆、淮六路设置了“发运使”,命其总管购买物资并将物资运往开封,供皇帝、皇族和朝廷中央的消费。这个制度行之多年,弊端丛生。为了革除弊端,王安石创立了均输法。

王安石执政后,于宋熙宁二年(1069)制定均输法:授权总管六路财赋和茶、盐、矾、酒税的发运使,根据库藏和收支情况,凡朝廷所需货物,可动用国库拨款并移用六路财赋,尽量在价廉处或近地收购,存储备用;荒歉时作应变措施,同丰收区相调剂,既可节省购价和运费,减轻平民负担,又使国用充足。国家并具有调剂供需、平抑物价的权利。此法实施后,供需得到了较好的配合,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不合理的额外负担,财政收入也较前增多。但是,当时守旧官僚认为它是“与商贾争利”,且未必有利。

宋神宗却决心实行,但实行范围不广,并未起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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