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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单位扣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8页(333字)

指个体零售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以及用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单位或个人在批购商品时由批发单位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

这是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和流动税源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暂行规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交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在其向批发单位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以国营商业批发单位、集体商业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为代扣代缴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商品零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商业企业被扣缴的税款,可以凭扣税凭证从其每月应纳的税额中抵扣,但不得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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