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2页(193字)
又称“收入关税”。
“保护关税”的对称。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通常多选择本国不生产而又无代用品的消费品作为课税对象。财政关税的税率视国库需要和影响贸易数量而制订,比保护关税低,如税率过高就会阻碍进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财政收入的目的。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财政关税的重要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见“保护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