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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43页(526字)

所得税用语。

亦称“课税所得额”和“计税所得额”。指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不一定全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为基数,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来作为计算依据的那部分所得额。

例如,国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上年亏损,按税法规定可以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补上年度亏损的,可以顺延到第二年和第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去800元费用后的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计算交纳所得税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认真地、真实地、正确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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