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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45页(536字)

即《辛丑协议书》或《辛丑各国和约》。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中国清朝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9月7日由清朝政府全权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11个国家的代表在北京签订,共12款,附件19件。主要内容:1.中国赔款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折合9.8亿多万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

2.将东交民港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

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渤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在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12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立即革职,永不续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6.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各国“道歉”,惩罚擅敢取罪外国的官员。

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这个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扩大和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并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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