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52页(192字)
中国盐税用语。
商业供销单位按计划购入供作销售的各种减税、免税盐改作食盐,免税盐改作减税盐或低额减税盐改作高额减税盐销售的,以及使用单位将购入减免税盐转作食盐、免税盐转作减税盐或低额减税盐转作高额减税盐使用的,在税收上称为改变用途。盐税税法规定,对改变用途的各类用盐,应当由商业供销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补交差额税款后,再行销售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