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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56页(416字)

“征税主体”的对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纳税主体是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有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公民。纳税主体有以下权利:享受依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优待权;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但在申诉的同时应当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先缴纳税款;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主体有以下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税务检查人员所需要了解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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