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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适用税率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62页(555字)

中国农业税税率的一种。

指每个纳税人应纳税的法定比例。也就是依率计征的税率。

各个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济情况核定的。

一般的做法是:把全县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类型区,按经济类型区分别规定差别税率;在同一经济类型区的各纳税人,一般适用同一税率。

各县的经济情况不同,规定税率的多少也不一致,有些县规定的税率多,有些县规定的税率少,多的有十来个税率,少的也有三、四个税率。1961年调减负担时,有些地方采取税额包干的简单做法,有些地方采取按调减后的任务和常年产量套算税率的做法,这就使税率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纳税人适用税率,主要指集体经济单位,即村、组适用的税率。全民单位、个体农业劳动者以及农林特产经营者适用的税率,还有另外的规定。国营农场的税率,有的是按常年产量计税的固定税率,有的是适用所在县、市的平均税率,还有的是按农场实际产量另订税率计征。农林特产的税率是按产品规定的。一般产品的税率为5-10%。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能超过15%。

各种产品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具体规定。这种税率,同产品税按产品定税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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