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4页(224字)
中国50年代施行的货物税征收管理制度之一。
以发贴完税照和完税证作为完税标志的货物税征收管理制度。《货物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货物完税后,须发贴完税照证,以凭运销查验”。其主要之照证规定如下:1.完税照;2.完税证;3.查验证。照证制度在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对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有重要作用。
1958年税制改革将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照证制度亦随之取消。见“完税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