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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抵免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37页(612字)

区别于“全额抵免”。

即设在国外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的外国税收,在国内母公司或总公司缴纳的税收中按照“抵免限额”得到抵免。所谓“抵免限额”是指国外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的外国税收,可在国内抵免的最高限额。

超过最高限额的外国税收不予抵免,且不能向前或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假定S公司有关数字如下:在国外收入数:10万元;在本国收入数:40万元;国内税率:50%。抵免限额包括全面限额和分国限额两种形式。全面限额是把全部外国收入作为一个单位看待。它把抵免数限制在所有来自外国的应税所得应缴纳的国内税收总额。它对纳税人的主要好处是,把高于或低于国内所得税率的外国所得税率拉平后进行抵免,增加税收抵免额。

但是,在同时计算两个以上的外国收入时,如果有一个外国来源收入亏损,可能把另外国家来源收入冲销掉,减少抵免额;分国限额是把从每一国家收到的国外所得分别计算。

这个办法把给予每一外国的税收抵免限制在来自那个国家的收入所应征的国内税收。它对纳税人的主要好处是:将一个国家的国外损失数的影响限制在那个国家的可抵免范围内。全面限额和分国限额的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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