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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制钱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42页(459字)

“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

中国宋代为支付军政费而筹措的一宗款项;又是各地为筹措这项经费而加征的苛捐杂税的总名目。经制钱首创于北宋宣和四年(1122)。时方腊起义方兴,东南军旅之费告急。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请求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在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色税种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20文以充经制之用。

叫做经制钱。这种税以官名定税名,属地方附加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无名杂敛。

经制钱不独立课征,而是在若干税种之上,略征附加税,然后归而为一。行之不久,因病民而罢。宋室南渡后,又恢复此税,并得到广泛推广,税率屡增,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总制钱系仿经制钱而成。

自经制钱实行后,卢宗厚亦按经制钱的方式税上征税,后翁颜国为总制使,亦仿其法增收少许,归为一目,也以官名税,称为总制钱。靖康初,一度废除。南宋恢复征收,而色目更广。

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以后,每千文征收56文。北宋时每年约得200万,南宋初只收百万,绍兴十六年后,岁达17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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