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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46页(949字)

经济特区的一种形式。

一个国家在本国内划出一定范围的地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开放的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性投资,在税收上采取减免关税等优惠办法。1984年4月,中国政府作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 4个沿海港口城市的重大决定。这是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方面采取的又一重大步骤。

在这14个沿海港口城市内,除了原有的老市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划出一定的地区,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略低于经济特区,但高于老市区。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外商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设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14个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 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所得税。3.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4.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5.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6.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的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外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如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与在经济特区举办的同类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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