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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4页(569字)

中国对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金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清朝末年,在部分大城市开征房捐和地捐。在民国时期,曾用“市政总捐”、“特捐”、“房铺捐”、“房捐”、“市政建设捐”及“城市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名称征收,名目繁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规定为房产税和地产税两种税。

1950年6月调整税收,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1955年改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自行核定。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可由房地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采用比例税率,按年计征,房产税依标准房价,地产税依标准地价计征。

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暂依标准房地价计征。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的,暂依标准房地租金计征。

征收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1973年税制改革时,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开征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包括外国人)征收。

1987年9月开征房产税,1988年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仅对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使用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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