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纳税保证金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65页(268字)
原称行商纳税保证金。
税务机关为了防止行商逃税,在其尚未发生营业行为,确定其应纳税额之前,先按其携带商品的价值适当扣收的现金,称为临时经营纳税保证金。根据《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规定,扣收保证金时应填开《临时经营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收执,待营业结束后,再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办理结算,多退少补。同时,收回原开的《临时经营纳税保证金收据》,换开《工商税收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正式纳税凭证,对预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手续的,税务机关对扣收的纳税保证金应转作税款予以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