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1页(216字)
中国旧时以军费不足为名所征杂税之一。
始于唐建中四年(783)。凡公私支付和买卖,每缗(1000钱)官留20(或作30)文,后增至50文;如物物交换,则折钱计税。
由官给牙商印纸,使其登记收税;不经牙商的交易另给私薄报税或自行报缴。偷逃税款1 00文的没收,2000文的还要加受刑杖60。
检举者给赏。税法实行后,牙商专横,勒索中饱,民怨沸腾,后泾原变兵以废除这些苛杂为号召,被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