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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9页(706字)

以盐为征税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中国较为古老的税种之 ,封建时期又称“盐课”。春秋齐国曾对盐实行官卖,战国时秦已设官征税。但盐税名称始见于《后汉书·百官志》。除隋朝开皇三年至唐朝开元前(583-712)外,历代均征盐税。情况各代不同。宋代盐户的盐丁领取工本,替官制盐,按丁交官,名为盐课。

后行引法,又向盐商发引收钱(粮)。到元代,官卖引给商,令商赴场或就仓支盐。

商人所缴引价亦名盐课。

盐户所缴税课常改称灶课。明代相沿未变。清代盐课分三种:向食盐生产者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的主要项目,又常称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则统称为杂课。

咸丰以后,又另征盐厘。191 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从此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额,称盐余。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归并为场课。盐税是旧中国历代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20 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了盐税的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盐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

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征收原则。实行定额税率,按照盐的不同产区规定地区差别税额。

为了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生产的发展,国家对工业用盐、农牧业用盐及渔业用盐等实行减税免税办法予以照顾。对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

1973年税制改革把盐税并入了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试行。

盐税又恢复为独立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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