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04页(264字)
国家规定的负责监督和检查国营企业解缴利润和亏损的机关。
1956年8月14日,中国财政部规定,将原各省、市财政厅(局)监缴的国营企业利润,自9月1日起移交税务机关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即为监缴机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缴业务由建设银行办理)。
其职责是:监督国营企业按期正确地、足额地解缴预算收入;检查企业缴款计划的执行;了解企业的生产、财务活动以及亏损企业的变化情况;初步审核企业的会计报表,办理初步结算和亏损企业的退库弥补工作;登记监缴预算收入数额,按规定办理对帐签证和报告监缴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