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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09页(610字)

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承租人所需技术、设备等商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按期收取一定租金的业务。

其交易程序,一般是由承租人直接与厂商就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和交货日期等进行谈判,再由租赁公司和厂商结付价款,厂商负责直接向承租人发货。一俟货到验收完毕,租期随即开始,交易也即告一段落,此后,就由承租人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此项租金,大体上相当于设备的折旧费加上利息和利润。

租赁贸易有利于承租人以最少的投资及时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

因此,中国税法对外国租赁公司向中方承租单位出租设备物件等所获取的租赁所得,给予下列优惠:第一,外国租赁公司在1990年以前,以租赁贸易方式向中方提供设备物件,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承租单位所有或作价转让给承租单位的,经审查核实,可以允许从分期收取的租赁收入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的租赁所得,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交纳所得税。第二,外国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利息,如果该设备是由所在国银行提供的卖方信贷购买的,利息由中方承租单位按不高于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给外国租赁公司转收,并且提供的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能足以证明的,对此项利息,准许从其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租赁所得中继续予以扣除,就其余额征税。

第三,外国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费,根据合同协议,如果是由中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支付的,可以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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