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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5页(710字)

是对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新开征的一个税种。现仅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的级差收入征收。其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因开采情况比较复杂,品种繁多,计算征收尚缺乏经验,暂缓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应征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 个人,对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暂不列作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计算征收方法为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征收。征税范围: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凝析油,不包括以油母岩等炼制的原油;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气;原煤,包括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税额计算:原油按实际产量,天然气、原煤按实际销售量乘以定额标准。定额标准的原则:资源条件好、盈利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盈利少的少征。

原油(每吨)定额标准征收方法: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分期计算缴纳,年终不结算。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核算盈亏的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矿务局内部以矿、场核算盈亏的,在矿场所在地纳税;矿务局统一核算盈亏的,在矿务局所在地纳税。资源税的减税免税包括:1.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新建、扩建煤矿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工程煤,其销售收入用以抵减工程费用的,免征资源税。

2.煤矿企业的取暖用煤以及职工食堂、浴池用煤,免征资源税。3.纳税人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统配煤矿报财政部审批,非统配煤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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