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8页(1036字)
一国政府征收的同他国或多国政府有税收权益关系的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税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有限发展阶段。1 949年至1978年近30年时间,在这期间,由于受国内外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发展是有限的,涉外税收的建立和发展也是有限的。
涉外税收法规仅有1 950年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952年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在这一阶段,按照当时的对外税收法规,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收的仅是一些外国籍轮船和飞机以及为数甚少的外商在华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第二阶段是开放阶段。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日益增多,来中国的外籍人员也不断增多。为了适应这种情况,1980年起,中国陆续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加上其他有关税种,初步形成了涉外税收体系。在对外开放初期制定单独的涉外税法,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中国开放初期的涉外税收从涉及的税种看,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各种税收。
其中包括,对企业各项所得和个人所得征收的三种涉外所得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销售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房产和车船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涉外税收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在立法原则上,坚持了四点:第 ,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征税,首先必须维护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这是制定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前提。第二,税负从轻的原则。税负从轻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第三,优惠从宽的原则。第四,手续从简的原则。涉外税收涉及到国际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是涉外税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的涉外税收除了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税收抵免等必要措施外,一般还通过同其他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办法加以解决。截止1988年6月30日止,中国已同日、美、法、英等20个国家缔结了综合性的双边税收协定。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中国同其他国家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是中国涉外税收工作的一项经常的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