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46页(204字)
中国唐中叶起政府在距产盐区较远地方自行运储食盐待销的办法。
宝应(762-763)以后,盐铁使刘晏既行榷盐法,又仿常平仓制,由政府将盐运到距离产区较远地方储藏。如商运不来,盐缺价高,政府就将存盐低于市价出售。
如此,盐价不致暴涨,政府仍得厚利,民食和盐税都有保证。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曾在诸路设常平盐局。
1935年国民党政府也在淮盐各销地办过“常平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