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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47页(616字)

即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常设机构。

指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设立的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相对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场所。在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有关国家双边税收协定文本中,明确列举为常设机构的,通常包括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包括任何从事海洋或陆上自然资源开采的场所在内)、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以连续超过6个月为限。关于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计算,一般认为可从承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算起,直到工作地作业全部结束,人员撤离工地之日为止。

如果跨国纳税人从常设机构取得所得,那么该国就可以认为该项所得来源于其境内,就可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不少国家认为常设机构这一概念比较容易用来确定所得的来源,都想根据本国经济状况的需要去扩大或缩小它的范围。

它与子公司不同,本身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各国税法都将其视同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企业,要求它按正常交易的方式与其总机构进行经济交往。决定常设机构纳税的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一般有四种方法:1.实际所得法,即必须按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向所在国纳税;2.引力原则法;3.比例分配法,即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均由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该常设机构;4.核定所得法,即按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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