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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额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71页(742字)

即“税收优惠的最低限额税”。

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司或个人按照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一般征税办法课征,出现征不到税或税负太低的情况时,在通常的个人所得税以外对某些优惠项目的所得单独计算的税收。当纳税人的优惠项目所得超过某一水平时,超过部分的15%就是最低限额税。最低限额税与通常的所得税相加后一并征收,故最低限额税又称为“外加税收”。此税的理由是一定收入水平以上的公司和个人,都应向联邦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收。

对公司来说,税收优惠是多种多样的,如不动产的快速折旧、矿藏资源的比例折耗、预防污染设施的摊销等。根据规定各项税收优惠之和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或者各项税收优惠之和超过应纳税年度中公司所得税的部分,负有缴纳最低限额税的义务。这种税对费用的扣除作了较严的规定,放慢了费用摊销的速度。如对不动产允许采取直线折旧法。

又如对矿区折耗,税法规定可用两种方法:一种是比例折耗,即按年度的实际产量占可采总储量的百分比扣除;另一种是成本折耗,即按开采的时间对可开采年数的比例来扣除。比例折耗法扣除快,所以按最低限额税的规定,只允许按成本折耗法扣除。最低限额税实质上并非不准企业作应有的扣除,只是放慢摊销的速度。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税收改革法”规定征收最低限额税。

1978年的“财政收入法”又规定了一种“替代最低限额税”的计算办法。替代最低限额税将长期资本增益不予计列部分和分项扣除超过标准扣除的部分这两项最重要的优惠所得并入通常的应税所得中,且适用另外的税率表计算,将按此所计算的应税额同外加税收和通常税收之和比较取其较大的数字缴纳税款。1982年通过的税收平等和财政责任法取消了最低限额税。并使替代最低限额税的计算中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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