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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范本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13页(1610字)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简称。

是国际税收中国家间缔结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依据和蓝本。为解决税收协定谈判中碰到的技术性难题提供有效的帮助。

其优点是:1.规范化,即构成了双边协定的基础;2.内容弹性化,即能够适应各国的实际情况,由各谈判国家自由调整。

国际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1845年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法国之间签订的。1872年8月27日,瑞士联邦政府以沃州的名义同英国签订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继此之后,还有1923年至1927年期间,由国际联盟金融委员会邀请的1 3个国家的高级税务官员组成的专家组起草的《关于避免对与所得和财产税有关的直接税方面实行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遗产税有关方面实行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在税务方面进行行政管理协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在征税方面进行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四部双边税收协定范本。

1929年国际联盟理事会任命的财政委员会从税务的角度深入研究一个人在几个国家经营的营业所得划分问题,于1933年6月形成了一部《关于国家间为了税收的目的划分营业所得的协定草本》。还有1943年墨西哥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伦敦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61年的经合组织双边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双边税收协定范本和区域性双边税收协定等等。

目前,世界各国签订了大约6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都得益于国际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拟定的双边税收协定范本。中国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是自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后才开始的。1978年以前,中国与其他国家一般只是通过税收换文或在某些经济活动的协定中写上税收条款,达到对某项特定经济活动的收入或所得实行税收互免的。1978年以后,中国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是从签订单项税收协定开始的。

最早签订的单项税收协定是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最早签订的综合税收协定是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截止1988年底,中国已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联邦德国、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20个国家缔结了综合性的双边税收协定。随着不断地对外开放,中国还将陆续同其它国家缔结综合性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企业走向世界。在此基础上,中国目前对外签订的综合性双边税收协定中,一般均坚持了下列三项具体原则:1.坚持来源管辖权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在大量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在华可以取得大量的营业利润和各项投资所得。

坚持来源管辖权的原则,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中国的税收权益。2.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一般签订税收协定,都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所得来源地的征税范围以及降低对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税率,使投资输出国得到某种程度的税收分享。中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充分考虑对方国家的税收利益。

3.坚持税收饶让的原则。如前所述,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配合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工作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外国来华投资者得到税收优惠的实惠,中国政府在谈判税收协定中,坚持实行抵免法避免双重征税的对方国家应给予税收饶让。即有些专家所说的“减免税要视同已征税抵免”。

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除了坚持上述三项具体原则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其他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相应地在协定中作出灵活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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