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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28页(294字)

1951年5月12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规定,凡驻厂、场、矿、窑、栈等税务人员,执行征收任务,悉依《规则》办事。

驻厂员受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办理驻征厂方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及其他有关各税的征收、检查、报表及税源管理等事项。驻厂员在不妨碍税收工作的原则下,要尊重厂方制度与规定。驻厂员必须熟悉业务,保守业务机密,对厂商及职工人员宣传税收政策,并按月向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在驻厂期间,非因公不得擅离,因其他事故需要离厂,应向主管机关请假。

驻厂员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与供应,或利用职权图利、舞弊、勒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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