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31页(258字)
中国税务机关对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统称为集贸市场税。
根据1983年1月28日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对集贸市场税收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在留给地方的30%的税收中,要拿出一定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可以适当集中一点,进行调剂。留给市、县税务局的部分,一般不少于分成部分的2/3,用于雇用临时协税员的报酬和集贸市场必需的税务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