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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生产优待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42页(420字)

农业税优待和减免的一项规定。

鼓励发展生产,是中国农业税制度的一个显着特点。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有计划地开垦荒地。

农业税对这两方面都有优待。在鼓励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方面,是通过调减征收任务、调低常年产量和降低平均税率实现的。

在鼓励扩大耕地面积方面,农业税有关条例规定,“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此外,还有一些优待规定。如“在原有坡耕地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村、组)所有。从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税。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坑等所有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村、组)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社、队(村、组)所造的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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