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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律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50页(524字)

中国古代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

《周礼》中已有关于徭戍的记载。秦律的徭律、戍律、傅律有关于徭戍丁役的规定。秦规定有博籍制度,民到17岁须向官府登记,为公家服役,60岁免老。汉沿袭奏制,并实行“更赋”。卒无常人,按月轮换,叫“更卒”;不愿服役,出钱2于雇人代替,叫“间更”;不愿戍边,出钱3百雇人代替,叫“过更”。魏晋时为休养生息,注意减轻徭役。

唐实行租庸调制,成丁每年服力役20日,闰月加2 日,谓之庸。宋有徭役和差役两种,前者主要用以修治黄河,疏浚运河,建筑城池、宫室等;后者是主要力役,用于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运物品,督催赋税,逐捕盗贼,从事各种杂使等。

王安石变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应服差役者按等级向国家缴纳“免役钱”,原来免役的官户、女户、单丁户按定额半数缴纳“助役钱”,由官府雇人充役。

元代改为“科差”,对应服徭役者每2户征收丝料1斤,对汉民又征收“包银”6两。明前期有“甲役”、“徭役”和“杂役”三种,嘉靖年间开始推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州一县之赋税和力役征收。《大明律·户律》还对逃避徭役的惩罚作了规定。

清初基本沿袭明“一条鞭法”,其《大清律·户律》对逃避徭役惩罚的规定基本同于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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