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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利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2页(640字)

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上缴国库的部分企业纯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是企业职工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纯收入的一部分,它体现着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企业把利润上交财政,用于扩大社会主义再生产,发展经济和文化、巩固国防。因此,社会主义企业在保证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前提下,利润越多,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就越有利。

中国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规定的具体方式不同,分为统收统支的利润全额上缴制度、企业基金制度、全额利润留成制度、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制度、超计划利润留成办法,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利润递增包干等制度。

这些制度虽然在促进生产发展、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发挥过一些作用,但这些制度都没有超出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凭借财产权力,参与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范围,存在不少弊端,如:鞭打快,苦乐不均;企业负盈不负亏;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争基数,吵比例;分配关系不稳定,企业有后顾之忧;在新增利润中,国家不能保证得大头等等。国家和企业都需要建立一种能够较好地解决以上种种矛盾的利润分配的办法。

中国从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也叫以税代利,就是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归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支配,实行财务自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把国家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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