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页(597字)

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理论原则和组织形式。

早在古希腊和罗时代就有分权思想的萌芽。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国家具有议事、行政和审判三种显着的机能。波里比阿也赞扬过罗马政体中的元老院、执政官和护民官三者之间权力制衡的作用。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是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英国洛克首创,为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洛克提出国家权力应有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而立法权是三权中的最高权力,以此来作为当时已经由资产阶级掌握领导权的代议制的理论根据。孟德斯鸠在这基础上更完整地提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简称第二种为行政权力,第三种为司法权力。三权分立说使资产阶级能够利用其控制的议会来限制还在封建势力手中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从而使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获得政治优势。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三权分立”成为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政府体制的基本方案。

1787年美国宪法明确确认了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行使。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也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总统或内阁和陪审法院分掌行使。目前,资产阶级国家普遍都接受了这一原则,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差别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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