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行政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1页(493字)

一般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之外对某些特定事项行使特殊的行政裁判权的专门机构。

各国都有类似机构。法国在国家行政法院之下有审计法院、预算惩戒法院、银行监督委员会、国家最高教育诉讼和惩戒委员会、工程师资格委员会等。

其裁决是终审的,但国家行政法院有权予以撤销。英美法系(按:英美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为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国家一般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但为了加强行政裁判权,也普遍设立了类似机构。如美国在联邦最高法院之下设有与上诉法院同级的索赔法院、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以及与联邦地方法院同级的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对其裁决不服,可向普通法院上诉。

在英国这类机构大约有两千多个,繁杂林立,不成系统。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工伤事故法庭、运输法庭、劳资关系裁判所、入境申诉裁判所、专利上诉裁判所等。

对其裁决不服经法律规定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这些机构往往有各种专家组成,他们可能是医生、工程师,而不是律师。

如英国工业裁判所,由三人组成,一人是主席,一般须经过法律训练,其他二人,一个代表工会,另一个代表资方。其优点是程序简单,办事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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